中国商标异议制度的解析

在中国,商标异议制度作为商标注册流程中的一项重要监督机制,旨在保障商标注册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公众利益。商标异议允许在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利害关系人或公众在法定期限内对即将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从而阻止或延缓其注册进程。
1.商标异议的提出。
商标异议的提出通常发生在商标经过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之后,公告期满前的一段时间内。异议人可以是任何认为商标注册将对其权益造成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异议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明确被异议商标的基本信息、异议理由及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异议理由与证据。
异议理由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被异议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或相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如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别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异议人需针对这些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如商标注册证、使用证据、在先权利证明等。
3.异议程序与审查。
(1)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将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格式。随后,商标局将异议申请书副本转送给被异议人,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被异议人需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关证据。
(2)商标局在收到双方材料后,将进行实质审查,综合考虑异议理由、证据及被异议人的答辩情况,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应予注册。审查过程中,商标局会要求双方补充材料或进行口头审理。
4.异议裁定与后续救济。
(1)商标局在完成审查后,将作出异议裁定,并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裁定结果为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裁定结果为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2)若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均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对复审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