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该如何保护?
。先看立法。《著作权法》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三、研究项目(二)(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版权局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明显立法还未完善。意见稿可以大致回答题主疑问,但一些争议依然存在,条例至今未发布可能也有这方面的考虑。
由于该条例缺少保护原则,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缺乏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作品,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不能满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需要。韦贵红;李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原则探析,《知识产权》2015年第3期
接下来逞能结合意见稿(以下称条例)和争议点聊聊。第二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谚语等以言语或者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二)民间歌曲、器乐等以音乐形式表达的作品;(三)民间舞蹈、歌舞、戏曲、曲艺、等以动作、姿势、表情等形式表达的作品;(四)民间绘画、图案、雕塑、造型、建筑等以平面或者立体形式表达的作品。第五条(权利归属)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
这两条在实证层面基本回答了题主的第二个疑问,关于权利主体的争议,即是否个人可以成为权利人,显然由于其主体特殊性并不适用普通的著作权法,亦即权利人只能为特殊群体。这点应当是立法共识,不再赘述。 至于个人作品,可以直接参考条例第十四条,显然采用普通著作权法例外原则,此时个人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属于个人,可参考所引用案例(较旧)。第十四条(略)(限制与例外)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已经公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来源,不得贬损著作权人,不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得损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一)为个人学习或者研究目的使用的;京剧脸谱作为表达京剧人物及特点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属于民间艺术,但《京剧脸谱》画册是运用京剧脸谱这一艺术形式对每一个特定戏剧人物的脸谱进行再创作,它区别于已有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告作为《京剧脸谱》的绘图者,对此享有著作权。陈惠珍;倪红霞,由京剧脸谱案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再创作作品的界定,《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4期
题主更为复杂的第一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公共性和变化性。就条例而言,作品公共性是有限的,即限于特定群体。而其变化性则不予认可。第七条(保护期)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
学者关于公共性的争议相当大,同时各自也给出相应的保护模式,题主可自行享用。从法哲学的视角,在对功利论(utilitarianism )、劳动论(labor theory)、洛克先决条件(proviso)、人格论( personality theory)和社会规划论(social plan-ning theory)等当代知识产权理论逐一辨析的基础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质疑。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无论是从“合规律性”还是从“合目的性”的角度都更适合采用公法模式。周婧,质疑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知识产权》2010年第1期现行著作权法的内在逻辑体系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性质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建议采取特别法保护模式才是未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最有效方式。毛克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法保护模式研究,《知识产权》201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