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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组后连续几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得股权?

149****29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
提问时间:2022-04-03 1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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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1个
刘静
刘静
从业4年
国际商标注册商标转让
所在地区:洛阳市
咨询解答:150
咨询TA

答案为B。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政策依据: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022-04-03 16: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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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
李玉顾问
擅长:税务报到,工商变更
执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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