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未进行动物检疫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可以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动物检疫要求:
1、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按正常的检疫程序,运输动物应于离开产地前在输出地申报检疫,持证到达输入地后无需申报检疫,可继续饲养或者屠宰。只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在到达输入地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或申报检疫:
1、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若不报告,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圈舍隔离观察,大中动物45天,小型动物30天。不进行隔离观察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外,还应在启运前3天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到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检疫,大中动物45天,小型动物30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未经省级检疫直接运输至输入地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77条第(三)项的规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你的描述,可能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货主在运输过程中根本没有检疫证明。这样的话就应当按照第78条第一款处罚,处货值金额10%-50%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到3倍罚款。对动物实施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