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保障性。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
二是法定性。
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在全社会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使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是互济性。
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作用,分散用人单位和个人风险。
四是福利性。
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通过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和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五是广泛性。
社会保险制度覆盖所有职工和城乡广大居民。
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背书,具有抗通胀的属性,同时安全性,稳定性是其他商业机构所无法比拟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广,保障全面,有极强的公信力。作为普通公民我们都应该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例如职工养老保险,它是以当年度的社会评论工资为基数发放的,这是非常划算的。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现代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狭窄。主要局限于城市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城市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所能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极其有限,待遇水平也远远低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农民更是无缘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其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内部,社会保障待遇过高,平均主义问题严重。国家与企业对社会保障项目包揽过多,个人在社会保障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互相脱节,有些项目的保障程度超过当时的经济承受能力,导致国家和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再次,社会保险社会化程度低,企业办社会、单位办社会相当普遍。社会保险制度的精髓在于通过社会化机制进行社会互济以克服个人和单个企业无法应对的社会风险,但在改革以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退化为社会保险资金由各企业负担,导致不同企业之间社会保险费的负担畸轻畸重。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稳定与安全功能无法发挥。制度本身功能是要调节社会的收入分配,化解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可能碰到的各种风险,达到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但是,改革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实现这些功能。另外,由于社会保障的制度缺陷,职工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严重摧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激励功能和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
答:社会保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强制性。所谓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2)普遍性。社会保险要求社会化,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企业和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3)福利性。所谓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社会保险完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4)社会公平性。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一方面,社会保险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阶层,同等条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险基金的过程中和在使用的过程中,个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不严格对价,从而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5)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是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们的收入稳定、生活安定,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6)互济性。社会保险通过法律的形式向全社会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