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年1月18日,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这就是“二十一条”,它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
“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共分为5号:
第一号有4条,是关于日本接收山东省内旧德国权利、并扩展筑路权、定居权和通商权的要求。
第二号有7条,要求将日本在关东州租借地、南满铁路、安奉和吉长铁路的权益再展期99年,以及日本人在内蒙东部和南满的开矿、定居、通商权利。
第三号有2条,要求日本独占汉阳、大冶、萍乡的煤铁事业。
第四号有1条,要求中国不将沿海口岸和岛屿割让他国。
第五号有7条,要求中国政府聘用日人担任军事和财政顾问,且日本顾问需多于他国顾问的总数。中国警察由中日合办或聘用日本顾问。中国军队所需军械器材由日华合办的军械厂供应或向日本采购。湖南、湖北、浙江、江西等省铁路建造权利交与日本。承认日本在华各地医院、寺院、学校的土地所有权,并承认日本的布教权。二十一条所有条款并非最终条款,最后签订的是《中日民四条约》。
由于“二十一条”部分内容影响到其他国家在华利益,华盛顿会议后,美国国务卿布赖恩致电日本和中国政府,称“不能承认有损于中华民国的政治或领土完整、或有损关于中国的国际政策(即门户开放政策)的任何协定或承诺”。此即之后数十年当中美国对华政策中的核心——“不承认主义”方针。此后《民四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二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21条不平等条约共有5号,分为21条。主要内容:(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全部权益,并加以扩大;(2)延长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的期限为九十九年,并承认日本在“南满”及内蒙古东部的特权;(3)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4)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租借或割让给他国;(5)中国政府须聘用日人为政治、财政、军事顾问,中国警政及兵工厂由中日合办,日本在武昌与九江、南昌间及南昌与杭州、潮州间有修筑铁路权,在福建有投资筑路和开矿的优先权。
二十一条约内容
条约共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关于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共四款:
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
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中国政府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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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条不平等条约的内容是什么? 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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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约历史背景
1914年中,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中国提出德国直接将山东权益交还被拒,于是决定保持中立。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在其远东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半岛。1915年,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要求,意欲独占中国的权益。
时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已经平定了二次革命,并把临时约法修改为大总统一人独大。同时,袁世凯修改大总统选举法,显示出他企图把总统职位世袭。日本政府见机不可失,于是大隈重信内阁议定二十一条,并得到元老的谅解。
1915年1月18日,日本公使日置益向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直接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要求中国绝对保密。1至4月,袁一面命外交部同日本谈判,一方面暗中逐步泄露内容,希望获得英美支持抗衡日本。中国的谈判代表多次拒绝要求中的部份内容,迫使日本作出让步。中国国内亦出现反日情绪。日本则以武力威胁中国。至5月7日,日本政府向中国发出最后通牒,限令于9日前答复。最终袁世凯政府在5月9日晚上11时接受二十一条中一至四号的要求,并于5月25日完成签字。5月9日被全国教育联合会定为国耻日,称“五九国耻”。
二十一条约内容
条约共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关于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共四款:
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
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中国政府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
第二号,关于“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共七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日本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营造商工业应用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须要土地之租借权和所有权。
日本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
中国政府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臣民。
中国政府如准许他国在南满洲及东部蒙古建造铁路或以该地区课税作抵押他国借款时,应先经日本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限。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共二款:
俟将来机会相当,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未经日本政府之同意,所有该公司一切权力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关于“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一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该条袁世凯未直接同意,由段祺瑞执政时通过)。
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内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全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日中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之铁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铁路之建筑权,许与日本国。
福建省内筹办铁路、开矿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时,先向日本协商。
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条约全文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 ”。
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中日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第一号,关于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共四款:
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
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中国政府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
二十一条”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号共四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给他国;准许日本修建自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山东各主要城市开放为商埠。实际上要把山东变成日本的势力范围,为瓜分中国做准备。
第二号共七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日本人有居住往来(实际上是无限制移民)、经营路矿等项特权,且不许其他列强介入;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延长至99年。日本阴谋将东北和内蒙变成自己的殖民地,可谓是存心积虑。
第三号共两条,要求把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中国不得自行处理,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一条,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换句话说,中国成为日本的被保护国。
第五号共有七条,包括:要求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中国向日本采购一半以上的军械。
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的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日本人经营的医院、寺庙及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