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民办培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采取班级授课制形式(人数在5人及5人以上)、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的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办学者
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四)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名称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根据分类定性,规范使用名称,并提供相关部门预先核名通知。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二)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沙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名登记,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应为长沙市XX区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或XX县(市)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三)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由民政部门进行核名登记,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应为长沙市XX区XX培训学校或XX县(市)XX培训学校。
四、场地与设施
(一)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相对独立,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场所办学的,还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有效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普通中小学校或幼儿园校舍、住宅、地下室及违法建筑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及办学场所。
(二)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米,且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办学场所不能超过所在楼栋第五层,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从事高考艺体和高考文化补习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原则上要独门独院,要有与其规模相匹配的学生宿舍、食堂、运动场所等,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提供食宿等服务。
(三)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该坚固、安全、适用、无隐患,有安全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管理规定的要求。办学场所要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安全设备,上课期间要有固定的保卫工作人员。
(四)有与办学要求相适应的教学、办公、训练、生活等设备设施和图书、杂志、报刊、教育教辅等资料。
五、组织机构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其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监事、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
(五)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六)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具备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团组织、关工委、妇工委等群团组织。
六、章程和制度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学校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
2.举办者及其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学校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5.理事会、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