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才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紧缺适用人才的引进
第一条 紧缺适用人才是指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清远所急需的人才。?
凡是列入《清远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人才导向目录》)的下列人员,都属于我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对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特殊专业技能且表现优秀的人员。其中,重点是以下六类高层次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国家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
第三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科研团队;拥有产业开发前景良好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创新人才。
第四类: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第五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第六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并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和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二条 引进紧缺适用人才以我市企事业单位岗位需求为主,同时安排部分党政机关领导岗位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还应按《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党委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注重总揽协调。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注重建章立制。企事业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注重创设环境。
第四条 组织、人社部门每年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用人单位需要编制《人才导向目录》并及时公布,引进人才要符合《人才导向目录》要求。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引进人才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 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可以是刚性引进,也可以是柔性引进,具体包括下列方式:
(一)正常调动;
(二)担(聘)任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管理负责人;
(三)担(聘)任我市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四)担(聘)任我市行政管理部门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与我市有关领域开展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六)自带项目或专利成果,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在我市参与生产经营或创办各类企业。
第七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建立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库,专门用于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编制短缺问题。对引进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有关部门可不受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等限制,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因引进人才而造成超编、超职数的单位要及时将编制和职数调整到规定的限额内。
第八条 建立人才储备、派遣机制。在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设立若干专项事业编制,专门用于企业引进、储备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需要,对高层次人才统一派遣,其人事、工资关系可按事业单位人员保留在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落户并在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达8年以上且在我市退休的,退休时可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其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足。
第九条 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其配偶可随调,父母、子女可随迁。配偶已就业的,按“对口对应”原则由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相关单位予以落实。其随迁子女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
第十条 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用人单位是企业的,可商定选用协议工资、期权制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用人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可结合年度考核和绩效工资进行奖励。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法定社会保险手续。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代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租售结合”的方式,建设人才公寓。鼓励人才集中的单位自建人才公寓,政府依法给予用地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完善工业园区生活配套设施,逐步建立园区职工子弟学校、休闲公园、商业中心等。
第十三条 属于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合同期内享受人才津贴,落户的同时享受人才安家费补助;签订1年以上5年以下合同的,合同期内核发人才住房租金补助。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第一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10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10000元。临时受聘来我市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80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5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5000元。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三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4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4000元。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前三类人才的,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2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3000元。
第五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15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2000元。
第六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1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1000元。
上述各类人才,已通过“人才公寓”优惠政策解决住房问题的,只享受人才津贴,不享受人才安家费补助或人才住房租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