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与婚后房产是以办房产证的日期为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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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但是,并不是在婚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所购的房屋就一定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在以下情况下,就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在婚后一方签订购房合同,且是以该方婚前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且产权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的,则该房屋应仍是该方的个人财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总之,对于所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或领取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来分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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