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支持农业生产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有机肥、农机、复合预混饲料,大多数饲料,以及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等免征增值税。
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对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将麸皮、稻糠、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桃树、番茄、玉米胚芽、小麦胚芽、芦苇、风干肉、猪牛羊杂骨等都纳入相应初加工产品范围。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支持农业服务
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对经中央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农业发展基金、棉花监督检验费、农村教育集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种子生产许可证费、种子经营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