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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
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厅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包括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和专家委员会专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主要为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
和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第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
第二章 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组建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若干名。其主要职责:
(一)为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厅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
第七条 组建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委员会由水旱、地震、气象、海洋、化工、矿山等
行业的若干专家工作组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范,应急预案体系
的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参与省应急厅组织的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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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第六章 运输与通信保障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划编制与实施、组织与人员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科技与信息保障、运输与通信保障、社会秩序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条例所称应急保障,是指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和应急管理措施的实施,对突发事件应对所需各种资源进行的规划、储备、调配、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构建以乡镇、街道、社区、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为单元的网格化应急管理模式。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处置高效、上下联动的应急保障体制。
第四条 本省依法设立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经常发生跨区域突发事件的地区,有关行政区域应当建立联防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的领导,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将应急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科技、气象、河务、地震、大数据、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中的作用,增强社会公众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救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参与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履行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指挥体系、组织人员、应急物资、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建设任务和具体措施,实现对突发事件有效防控和应对,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系统分析、评估影响本行政区域长远发展的重大灾害风险类型,明确防灾减灾目标、设防标准、防灾分区,统筹考虑各类防灾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布局,提高抗灾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定期调查评估机制,调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改造提升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区域间的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建设,将城镇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学校、公园、人防工程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并公示具体位置。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需要,预留建设临时救治场所的空间和条件。
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紧急设立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统筹考虑气象、地震、地质等条件和因素,增设灾害防御设施,避免和减轻次生、衍生灾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统一规划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所需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将应急物资以及重要原材料生产等纳入关键产业规划和应急生产能力储备目录,实施动态监测,指导企业建立应急保障快速转产机制,构建积极有效的应急产业体系。
应急产业的发展应当符合平战结合、配套完整、快速响应的要求,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龙头企业,加快促进产品标准化和系列化,提升应急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发挥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作用;加快推进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物资储备库等重大工程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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