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未批捕,公安取保候审,现在公安又要直诉,怎么解决?
法润金沙简略回答!
第一、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第二、对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未批准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三、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与对犯罪嫌疑人是被采取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的刑事强制措施没有直接的关联。
综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在被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后,无论是其被采取的是何种强制措施,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法律手续完备的,公安机关均可以并应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针对此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只能积极面对,若确实犯罪的,建议认罪认罚,争取宽大处理;若认为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可提供证据并积极自行辩护和聘请律师辩护。
以上简略回答,欢迎点评!
聘请律师参与诉讼。
1.逮捕不是起诉的前提!逮捕必要性涉及嫌疑人罪责轻重、社会危险性高低、是否适宜羁押等问题。
2.取保候审也是刑事侦查强制措施,也可以保障嫌疑人出庭应诉,是可以直接诉讼的。
3.既然侦查机关提起诉讼审查,检察机关一旦侦查起诉,嫌疑人自己家属都可以应当聘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给予辩护,确保诉讼进行。
首先,你所说的直诉并不是说公安机关直接把你起诉到法院。
我说一下正常的司法程序,公安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你有犯罪事实发生且属于本单位管辖,经分管局长审判,可以对你进行立案侦查,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措施一般分为三种: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采取哪种强制措施。
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那么在规定期限内公安机关要向检察院呈请批捕,检察院审查决定后认为需要批捕的,就会给公安机关出具一份决定逮捕通知书,再有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就在看守所里等着被判就行了;检察院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那么就会给公安机关出具一份决定不逮捕的通知书,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对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你说的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给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之后,并不是说侦查就到此结束了,而是需要继续侦查,当公安机关认为侦查结束后,会将案件起诉到检察院,这就是开头说的公安机关不可能直接诉到法院,直接诉法院也不会受理的。案件被起诉到检察院之后,检察院也会对整个案件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什么的,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那么会将案件再退回到侦查机关进行继续侦查,如果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就由检察院将案件公诉到法院,最后由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刑。
逮捕不是案件侦查的必经程序。对于没有逮捕必要(如罪行轻微,不会逃跑、串供,不继续作案,有人担保)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逮捕。对于此类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这类案件就叫直诉!
公安机关在呈捕的时候,检察院不批捕的,通常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时候,很多当事人认为事实已经结束了,高枕无忧了,谁知道过了几个月,突然又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说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
这种没有经过逮捕环节的提起公诉,通常称为不捕直诉。
不批捕的,通常是以下情形:
1.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险性。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罪名是否成立,疑罪从无。
3.根据呈捕的证据材料,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是第1种情形,说明这个案件具有不起诉的空间,可以与检察院沟通,申请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不能不起诉,到了审判阶段,可以争取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实打实销。
如果是第2种情形,那就要分类讨论了。
2.1如果公安机关是在没有实质的新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直诉,连批准逮捕关都没有过,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院很可能会不起诉。
2.2如果公安机关是在完善了证据链条的情况下直诉,那就有点危险了。
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会不起诉。
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定罪事实已经清楚了,同时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是会不起诉;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就只能法院见了。
如果是第3种情形,检察院会不起诉的,或者退回给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
你好,根据你提出的检察院不批捕,已经取保候审,现在公安又直诉的这个问题。说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对检察院做不批捕的问题。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时候做了不批捕的决定,在实务中如果不是要严重疾病或者怀孕等不适宜关押的取保情况,这也从说明说了这个案件情节比较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不需要逮捕的情况才做出的决定,也就是说,你这个案件比较小。
其次,办案机关取保候审的问题。对于公安机关申请批捕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如果决定不予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释放犯罪嫌疑人,这是取保的一个程序,和机关对应的工作职能。
再次,对于公安机关直诉的问题。可能有些人会觉得,公安机关没有这个权利,这是字面理解。检察院代表国家刑事诉讼职权,也就是案件是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这里的直诉也是公安机关觉得符合起诉条件,把案件交到检察院来起诉,并不是公安机关直接拿材料去法院起诉。现在公安直诉,说明符合起诉条件,会有可诉可不诉的案件起诉的。
最后,整体的解决思路。可以委托律师等作为辩护人,查阅卷宗,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一般情节都不会很严重,看案件有没有被害人拿到谅解书或者退赃退赔等争取做不起诉或者到审判阶段判缓刑等。
以上是我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谅解。
第一是李某一步步把事态升级。第二李某带刀跟二、三十人到唐家,就有侵权行为,李某其中人为什么不报警或止制?第三唐雪开门就给李某踢了一脚,构成故意伤人或故意杀人(因一脚也可致命)唐雪反击属正当防卫。第四证人材料对唐雪不利,因当时目击证人都是李某带来的人。第五李某此人素质很差,常言道:男不跟女斗。可见李某与恶人有何区别。
wangjin666说"唐雪故意杀人",那么请问:一,唐雪故意去李某家砍砸行凶了吗?;二,你说院内不是房内,河北涞源反杀案就是在院内发生的;三,你说唐雪带刀(其实是小水果刀),而李某没带刀,而实事是李某带了一把大菜刀(不是来切菜,是预谋杀人的凶器),在唐家门上砍了三四刀深深的口子并叫喊杀死全家!四,你说唐雪没受到生命威胁,而实事是五大三粗,身高一米九的体院毕业生,且喝酒壮胆的李某在唐雪腹部狠狠的踢了夺命的一脚,而且以语言威胁"杀你全家"!,难道不是生命威胁吗?只有被打得血肉模糊才叫生命威胁吗?
这里不是体育拳击表演,现场有裁判监督,可以按着套路格斗,而是你死我活的生死搏斗!不要大放厥词了,弱女子唐雪只能坐以待毙吗?(如果换了你会静悄悄等死吗?)听你的话唐雪早就没命了!唐雪是在深更半夜,在自己家门口,暴徒首先砍砸大门,并首先对唐雪行凶,狠狠在腹部踢了一脚并用拳头击打面部之后,反手持刀,奋起反抗的,而在扭打中暴徒李某致伤(这是唐雪无法预料的后果),后李某逃跑(不是当场毙命),唐雪没有追击捅刺而停止了自卫行动。这是非常典型的正当防卫,任何人在自家门口遇到暴徒行凶侵害都会采取的行为,为什么一定要给唐雪强加与故意杀人约罪名呢?有法律依据吗?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正当防卫有理,唐雪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