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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正常户和走逃(失联)企业均具有的特征是不履行税收义务且税务机关查无下落。
非正常户与走逃企业的区别在于,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较走逃(失联)企业更为严苛。如,在纳税人有欠税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履行强制执行程序,若强制执行之后仍未能完满实现其纳税义务的,才能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而走逃(失联)企业并不要求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的欠税事实及实施强制执行程序。通常,非正常户同时为走逃企业。
![彭琦](https://public.zaoge.com/wwwroot/202203/29/op_1738406242d3a0703e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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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认定的地址异常,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比工商局要严重!
简单地说,“走逃户”就是没按时报税,人家也找不到你了,举几个例子吧:
张三在县城做个小本买卖,不懂税法,从来没有报过税,由于工商登记的时候填的电话已经联系不上张三了,税务机关到登记地址核查却找不到人,那么张三注册的个体户就是“走逃户”。
李四注册的是公司,但每个月都零申报,税务机关发现李四的公司有隐瞒收入的情况,管理员打电话给李四,打不通,到注册地址,也找不到,李四的公司就这样也成了“走逃户”。
王五的公司每个月按时记账报税,看起来正常,但在税务机关的一次“双随机抽查”中被选中,抽查过程中只能联系到帮王五做代理记账、报税的公司,而该代账公司和税局一样,也联系不到王五。所以,王五的公司也被认定为“走逃户”。
![朱海](https://public.zaoge.com/wwwroot/202203/29/op_1827426242df1e4dc0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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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逃户的认定
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履行税收义务是指依法履行,包括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变更税务登记等。只要不依法履行任何税收义务,并且税务机关对企业和实际控制人查无下落的,均应认定为走逃企业。
![刘磊](https://public.zaoge.com/wwwroot/202203/26/op_143706623eb49224a9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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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走逃户是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巡查时发现管户经营状况的属性,最早出现于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04年的欠税公告管理办法。
区别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理解。一是走逃户是认定纳税人非正常户的一个原因之一,也就是走逃户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但是非正常户不一定就是走逃户。二是非正常户是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经营状况的一种明确分类,包括开业,注销,非正常等
最后明确一下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李绍广](https://public.zaoge.com/wwwroot/202207/15/op_18555562d147bb083e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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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第三条对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
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据此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纳税人将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1)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2)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4)税务机关经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上述第(4)项条件,为了使该项条件具体明确,同时约束和规范税务机关在认定非正常户管理方面的权限,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据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
![范晓琴](https://public.zaoge.com/wwwroot/202203/26/op_140439623eacf7af1e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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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方面
非正常户和走逃(失联)企业均具有的特征是不履行税收义务且税务机关查无下落。
非正常户与走逃企业的区别在于,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较走逃(失联)企业更为严苛。如,在纳税人有欠税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履行强制执行程序,若强制执行之后仍未能完满实现其纳税义务的,才能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而走逃(失联)企业并不要求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的欠税事实及实施强制执行程序。通常,非正常户同时为走逃企业。
(二)税收影响方面
非正常户与走逃(失联)企业的税收影响也反映了两者外延的关系。结合非正常户的税收影响和后果来看,这些税收影响主要是针对非正常户纳税人自身的,并不涉及到其上下游的第三方,这也是一个税收监管的空白和漏洞。而对于走逃(失联)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特别规定了对其下游企业(即受票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税法对非正常户的税收监管更加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据此,未来税务机关将会对异常凭证的税务监管操作规范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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