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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发票未在备注栏注明工程名称和工程地点?

170****1902
2018 23号国家税务
提问时间:2022-06-06 09: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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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1个
黄程
黄程
从业8年
专利审查答复专利无效宣告国际专利申请
所在地区:昆山市
咨询解答:332
咨询TA

不能。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地点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6年第70号公告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中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应取得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含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而要说明的是,这并非首次作出这样的规定,早在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就已对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事项作了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可见,要求在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规定,并非是建筑服务营改增实施一段时间之后才作出的补充规定,而是在实施以前就早已经明确了的开票规定。自然,这也就是发票取得方日后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若干应符合的“规定”之一。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022-06-06 09: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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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娜
杨娜顾问
擅长: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商标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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