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规范管理原则
一,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物品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标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商品编码是指用一组阿拉伯数字标识商品的过程,这组数字称为代码。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EAN代码)和北美地区通用的商品代码(UPC代码),在结构上有所不同。对商品编码是为了进一步用条码符号表示商品,以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销售方式的变革,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为建立产、供、销信息系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奠定基础。
(一)唯一性
所谓唯一性是指商品项目与其标识代码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只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标识同一商品项目。商品项目代码一旦确定,永不改变,即使该商品停止生产,停止供应了,在一段时间内(有些国家规定为3年)也不得将该代码分配给其他商品项目。在商品条码系统中,商品及商品价格的差异,是靠不同的代码识别的。假如把两种不同价格的商品用同一代码标识,自动识别系统就把它们视为同一种商品,这样不是给顾客造成经济损失,就是给销售商带来经济损失,同时这样做的结果,还会导致销售商和制造商不能准确掌握商品销售信息,使商店自动化系统失去意义。如果同一商品项目有几个代码,自动识别系统将视其为几种不同的商品,这样不仅大大增加数据处理的工作量,而且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在我国,同一种商品,往往由不同的厂家生产,确保相同商品必须有同一代码就显得格外重要。
为此,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作出规定,凡是获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采用商标注册者拥有的厂商代码和商标注册者统一编定的商品项目代码。例如,很多省、市的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经营的罐头食品,均获准使用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注册的“长城”牌商标。这些罐头食品不论是哪个厂生产的,都必须使用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厂商代码(1009)和该公司编制的关于罐头食品的商品项目代码。当然这些厂家生产的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在其内。唯一的商品项目代码与厂商代码和国别(地区)代码组配在一起(在UPC系统中,商品项目代码与厂商代码和编码系统字符组配使用),就可保证商品的代码标识在一个国家(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都是唯一的。唯一性是商品编码最重要的一条原则。
(二)无含义
无含义代码是指代码数字本身及其位置不表示商品的任何特定信息。平常说的“流水号”就是一种无含义代码。在EAN及UPC系统中,商品编码仅仅是一种识别商品的手段,而不是商品分类的手段。无含义使商品编码具有简单、灵活、可靠、充分利用代码容量、生命力强等优点,这种编码方法尤其适合于较大的商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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