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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务机关原因造成少缴税款是否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130****9952
税务局提高纳税服务认识
提问时间:2022-09-21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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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1个
陈通
陈通
从业11年
简易注销工商信息变更经营范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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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T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022-09-21 17: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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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佳
吴佳顾问
擅长:LOGO设计,营销策划
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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