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债权申报啥意思?
债权申报审查作为贯穿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基础性工作,在程序衔接方面会展现出其独特的需求,较常规破产程序中的组织方式与技术技巧亦有所区别。更为关键的是,需要明确预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审查的工作成果在转入正式重整后能否继续沿用、如何沿用以及其法律效力的界定问题。
(一)预重整与正式重整程序的衔接
预重整作为一种辅助挽救程序,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破产法语境下的预重整与正式重整,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范畴中的“先行调解”与正式审判程序的关系进行理解。
一方面,预重整作为重整程序的前置程序,其主要目的系为进入正式程序完成预先的准备。另一方面,由于其天然带有“预备前置”的制度属性,因此预重整期间所有的工作成果最终都需要在重整程序中得以落实,其难以独立构成有效的挽救程序。同时,作为灵活连接两种传统拯救方式的协同配套制度,当预重整工作完成时,若未能进入重整程序,则可转向庭外重组之路。[ 王欣新:《以破产法的改革完善应对新冠疫情、提升营商环境》,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基于预重整程序的上述特点,本文将以预重整工作完成并顺利转入重整程序为前提,分析此种情形下所涉及的债权申报审查的效力衔接及其操作性问题。
(二)预重整下债权申报审查的衔接
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核心是预重整阶段的工作成果及其法律效力的延伸。《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指定、债权申报与审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债权人会议召开及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等主要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预重整作为前置程序,业已涵盖了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调查、重整计划协商谈判及表决等主要工作内容,而以上工作成果均需在进入正式重整后,逐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设置的法定程序赋予其法律效力,实现前后程序的平稳衔接。
就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而言,预重整阶段,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将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六章之规定,确定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三个月的债权申报期限以接受债权申报并开展同步审查,但由于现行法律未对预重整阶段债权申报期限及审查结果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范,故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转入重整程序后,仍需依法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六章之规定,确定不少于三十日的债权申报期并更新债权审查结果以作为程序转换的过渡。比照看来,在尚未有针对预重整制度的法律颁布前,预重整阶段各类事项多以“参照适用”的方式寻求实施依据;而进入正式程序后,则是“依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办理。因此,在预重整实践中,应当及时厘清对债权申报审查在程序转换中涉及的效力及衔接问题,并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