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吗?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当庭改变诉讼请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变诉讼请求,可以反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1、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当庭改变诉讼请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变诉讼请求,可以反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2、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1、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举证期限分当事人商定和法院指定两种情况,不知你的案子属于哪种情况。总之,只要没有超过举证期限,原告就可以改变诉讼请求。被告没有理由不同意。反之,就不行了。民事诉讼原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诉讼请求归纳的三个原则:其一,从新原则。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前后矛盾,按照从新的原则归纳诉、辩内容。如第一次开庭陈诉请求与第二次陈诉请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开庭陈诉请求为准;起诉书和开庭陈述不一致,按照开庭陈述为准。其二,庭审结束后意见不归纳。其三,归纳从新亦从真。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流程:1、当事人要求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出(开庭三日前不包括开庭当天和开庭之日的前面三天,例如星期五为开庭之日,则开庭三日前为含星期一在内的星期一之前)。2、当事人应当提交一式两份的申请书,一份仲裁委存,一份交对方当事人。3、通知对方当事人领取申请书副本和新的证据,并给予被申请人10日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4、10日答辩期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如果给予被申请人10日答辩期后已经超过了开庭之日,应当到排庭人员那里重新排庭,并制作改期开庭通知书,将开庭通知书一并送达至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