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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标法》第四十条是什么?#?

173****5025
商标法
提问时间:2022-04-05 04: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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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1个
周金红
周金红
从业1年
外观专利申请著作权撤销著作权变更
所在地区:包头市
咨询解答: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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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2022-04-05 06: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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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峰
王登峰顾问
擅长:商标转让
执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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