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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相关规定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转载:www.zaoge.com 971人看过 2024-07-25 17:42:11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在专利制度的框架下,专利权的授予并非一劳永逸,而是需要经受时间的考验和法律的审视。当专利权的授予被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便应运而生。

1.广泛的请求主体。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一规定赋予了广泛的主体以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利,无论是专利权人自身、竞争对手、社会公众还是其他任何对专利权有效性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提出此类请求。

2.专利权人的特殊权利。

专利权人自身有权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这一做法看似悖论,实则有其合理之处。在专利制度中,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便不能再进行修改。因此,专利权人会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修改其权利要求,以获取更合理、更稳定的保护范围。但专利权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不能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公开出版物等。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相关规定

3.无效宣告请求的限制与条件。

尽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但这一权利并非毫无限制。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非法人单位(如办事处、科研组等)通常不能作为无效请求人。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合法权利冲突时,请求人需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继承人或被许可人)。

4.实践中的特殊情形。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例如,“稻草人”策略,即通过与专利权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为提出无效请求,以达到隐藏真实身份、规避限制条件等目的。这种策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无效宣告请求的复杂性,但并未改变请求人资格的基本规则。

5.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与审查。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并由其进行受理和审查。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将针对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最终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决定,通常是终局的;而对于发明专利的无效决定,若请求人或专利权人不服,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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