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续权怎样构建艺术市场分配的公平机制

追续权作为著作权法中的特殊财产权利,其核心价值在于构建艺术市场价值分配的公平机制。我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十一)》首次确立追续权制度,规定美术、摄影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当作品在后续交易中增值时,创作者或其继承人可按一定比例参与收益分配。这一制度打破了传统物权“一物一权”的绝对性,在艺术创作与市场流通之间架设起利益共享的桥梁。
1.艺术价值增值中的权利重构。
(1)追续权的立法逻辑源于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其经济价值常随时间推移、创作者声誉提升或市场环境变化而显著增长。以常玉《五裸女》为例,该画作1993年首次拍卖价为168万港元,2019年再拍时以3.039亿港元成交,26年间增值超180倍。若适用追续权制度,创作者继承人可就增值部分按法定比例获取收益,这种“价值回溯”机制有效矫正了传统物权交易中创作者与藏家利益失衡的问题。
(2)在权利主体认定上,我国采取“创作者优先+继承人递补”模式。如某已故画家生前作品市场认知度有限,其继承人于画家逝世20年后发现作品在拍卖市场增值,仍可主张追续权收益。司法实践表明,追续权的行使不受作品首次交易后存续期限限制,但需在权利人知悉增值事实后的合理期间内主张权利,这种“时效弹性”设计兼顾了艺术市场流动性与创作者权益保护。
2.交易环节中的程序规制。
(1)追续权的实现依赖严格的信息披露与利益分配程序。我国规定拍卖机构、画廊等艺术市场主体在作品转售价格超过首次交易价时,负有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报的法定义务。如某拍卖行在未告知创作者的情况下私自转售雕塑作品,虽声称“不知创作者身份”,仍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被法院判定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推定”责任机制倒逼市场主体完善交易溯源管理。
(2)在收益分配比例方面,我国采用“阶梯式计酬”标准:转售价50万元以下部分按5%计酬,50万至200万元部分按3%计酬,2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酬,且单次分配上限为12.5万元。如某油画作品从首次交易价80万元增值至500万元时,创作者可获追续权收益20.5万元(50万×5%+150万×3%+270万×1%)。这种“价格敏感型”计酬模式既保障了创作者基本权益,又避免了对艺术市场正常流通的过度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