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显著差异
在商标注册的道路上,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虽然都涉及到商标权利的纠纷,但在实质、内容、时间、主体、原因及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实质差异。
(1)商标异议,其实质是对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撤销该初步审定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商标异议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过程的监督与参与,是确保商标审查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
(2)商标争议,其实质是对已注册商标之间因相同或近似而产生的权利争执,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
2.内容与原因。
(1)商标异议的内容广泛,其提出的原因多样,既可以是权利保护异议,也可以是社会异议。
(2)商标争议的内容更为明确,即争议双方对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之间的权利争执。
3.时间与主体。
(1)在时间上,商标异议的提出是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即《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商标争议的提出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五年(也有说法为一年,具体以法律规定为准)。
(2)在主体方面,商标异议的申请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商标争议的申请人必须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4.处理机构与程序。
(1)商标异议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局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异议人对裁定不服,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费用与影响。
(1)商标异议在提出时通常不需要交纳费用,商标争议需要缴纳一定的评审费用。
(2)商标异议作为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其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商标的注册与否;商标争议是在商标已经注册后发生的权利争执,其处理结果将影响已注册商标的稳定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