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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和主体限制

商标异议人 转载:www.zaoge.com 703人看过 2024-10-18 10:52:11
商标异议人

在商业活动中,商标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关键标志。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商标异议的情况。商标异议,是指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该商标。商标异议人,是提出这种反对意见的主体。

一、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甚至是普通公众,都有可能成为商标异议人。这里的“在先权利人”,通常指的是已经拥有与申请注册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注册人,其权利会因为新商标的注册而受到侵害。“利害关系人”,包括与申请注册商标有商业利益关系的公司或个人,例如,该商标的注册会对其商业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和主体限制

2.除了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普通公众也会成为商标异议人。这是因为,商标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一部分,其注册和使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如果某个商标的注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道德风尚,那么任何公众都有可能提出异议。当然,这种异议需要基于明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二、商标异议人的主体限制

1.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超过这个期限,将无法再对商标提出异议。

2.异议申请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被异议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或者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等。

3.如果异议人本身存在恶意抢注商标、侵犯别人商标权等行为,那么其提出的异议会被商标局视为无效。

4.如果异议人未能按照商标局的要求及时补正异议申请书件或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也会导致异议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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