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日的确定规则

在专利制度中,申请日是衡量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核心基准,也是确定专利权归属、计算保护期限及追溯侵权行为的重要时间节点。无论是企业研发团队、高校科研人员还是独立发明人,均需准确把握申请日的确定规则。
一、专利申请日的法律定位与核心价值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即为申请日。若文件通过邮寄提交,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无邮戳的,除当事人能提供证明外,以专利局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这一规定明确了申请日的客观认定标准,旨在避免因提交方式差异导致权利起算时间模糊。
二、专利申请日的核心价值
1.新颖性判断基准: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审查专利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
2.优先权确立依据:申请人可在首次申请后12个月内(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内(外观设计)就同一主题向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并主张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3.侵权追溯起点:在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技术若在申请日前已公开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三、专利申请的提交时间
1. 电子提交:以系统接收时间为准。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在线提交的,以专利局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符合格式要求的电子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例如,某申请人于2025年3月1日23:59通过系统上传申请文件并成功提交,则申请日即为2025年3月1日。
2. 纸质提交:以实际收到日或邮戳日为准。
(1)当面提交: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直接向专利局受理窗口或代办处递交文件的,以受理人员签收日期为申请日。
(2)邮寄提交:邮寄提交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若邮戳日缺失或模糊,需申请人提供寄出证明(如快递存根、邮局盖章证明),否则以专利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例如,某申请人于2025年2月28日通过邮政EMS寄出申请文件,邮局加盖的邮戳日清晰显示为该日,则申请日为2025年2月28日;若邮戳日无法辨认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证明,则以专利局2025年3月5日签收日为申请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