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个体工商户制定的规则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等都有相关的规定。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生产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的主要经营者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资格证书。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工商户登记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在营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所在地办理工商户登记的,由营业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3.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如果申请是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应提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
从业年限
708
服务人数
3.3
服务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