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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限额的征退主体和征退条件

增值税限额 转载:www.zaoge.com 696人看过 2023-02-15 16:02:21
增值税限额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一、限额增值税的征退主体

1.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特殊教育学校的安置残疾人。

注意

仅适用于企业产品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可以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增值税限额的征退主体和征退条件

纳税人应当将上述优惠税收政策下的营业额与优惠税收政策下的营业额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限额增值税的征退条件

1.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除外)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3.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5.通过银行和其他机构,每个残疾人的月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月工资率,该最低月工资率适用于纳税人所在的地区或中华民国。

6.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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