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来了,读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涉税问题

1.资产折旧摊销税调整表有哪些新变化(A105080)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和“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供海南自贸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写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2.六个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生物医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及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对生物制药制造、专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6个行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办法。
对上述六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计入当期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逐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3.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重点行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二)2015年1月1日后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不再逐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或年限总和的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不执行加速折旧政策。
4.哪些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
(一)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百分之六十;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限总和法。
5.6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电器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6.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扩大到所有制造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