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强制戒毒所工作,提高强制戒毒所整体工作水平,根据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强制戒毒所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强制戒毒所的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未达标级。
第四条 公安部评定一级强制戒毒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二级、三级和未达标级强制戒毒所,并报公安部备案。
公安部负责对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的依据,主要是该强制戒毒所队伍状况,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戒毒治疗、教育矫治及康复工作的水平和实绩,所容所貌,设施装备等。
第六条 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七条 强制戒毒所按床位数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
60张床位以上不足200张床位的为小型强制戒毒所;200张以上不足400张床位的为中型强制戒毒所;400张以上不足800张床位的为大型强制戒毒所;800张床位以上的为特大型强制戒毒所。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强制戒毒所,不列入等级评定范围,应当根据《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改建或者关闭:
(一)与看守所合设的;
(二)与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合设且混关混管的;
(三)与其他单位、个人合资开办的。
第二章 三级强制戒毒所
第九条 凡同时具备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为三级强制戒毒所。
第十条 队伍建设
(一)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协作,秉公办事,正确执行法律、法规。所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全所民警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戒毒知识,监管业务考核合格。
(三)民警上岗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
(四)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大型、特大型强制戒毒所设有相应工作机构。
(五)医生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护士应具有护理专业技术职称或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财会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会计技术职称,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与本职工作相应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评定年限内民警在管理执法工作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七)民警按强制戒毒所床位数配备。
小型所民警按床位数的8%配备,且不低于6人,其中,医护人员不少于床位数的2.5%,且不低于2人;
中型所民警按床位数的7%配备,且不低于8人,其中,医护人员不少于床位数的2%,且不低于3人;
大型所民警按床位数的6%配备,且不低于21人,其中,医护人员不少于床位数的1.5%,且不低于6人;
特大型所民警按床位数的5%配备,且不低于48人,其中,医护人员不少于床位数的1%,且不低于12人。
配备女民警管理女性戒毒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
第十一条 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强制戒毒所工作;主管局、处长每季度至少到强制戒毒所检查一次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工作
(一)依法凭证收治强制戒毒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人身、物品检查;
(二)接收强制戒毒人员时,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三)对强制戒毒人员按性别、成年与未成年、有无传染病等实行分别收治、分别管理;
(四)建立强制戒毒人员物品保管和发还制度;
(五)按《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强制戒毒人员档案。档案还应当包括强制戒毒人员指纹卡片、照片及底片和体貌特征记载;
(六)切实保障强制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无打骂、体罚、虐待现象;
(七)严格实行强制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
(八)建立并落实戒毒区出入制度;
(九)建立强制戒毒人员请假离所制度和提询、探视制度;
(十)严格执行事故、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十一)严格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标准收取强制戒毒人员的生活费、治疗费;
(十二)严格执行强制戒毒期限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工作
(一)建立、落实24小时值班巡视和交接班制度,并有文字
记录。
(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所内秩序良好,无强制戒毒人员相互欺压现象。
(四)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每年至少演练2次。
(五)评定年限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小型所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2起,中型所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3起,大型所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4起,特大型所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6起。
第十四条 生活、卫生
(一)定期对病区进行防疫检查、卫生消毒,保持强制戒毒人员个人卫生和病室清洁整齐,室内消毒每月至少2次;
(二)强制戒毒人员的食堂必须单独设置;
(三)制订并公开伙食标准,保证必要的定量和营养供给,保证强制戒毒人员一日三餐;
(四)保证饮食卫生;
(五)尊重强制戒毒人员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治疗工作
(一)毒品尿样检测;
(二)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艾滋病、性病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
(三)根据临床诊断,确定药物治疗与非药物治疗方案;
(四)使用规定的戒毒药品,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制度及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制度;
(五)对脱毒治疗进行护理和观察。
第十六条 教育、康复工作
(一)制定教育计划,采取集中讲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对强制戒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每月至少进行2次集体教育或社会帮教活动。
(二)组织全体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考试。
(三)管教民警掌握分管的强制戒毒人员基本情况、吸毒史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工作。每名管教民警对分管的强制戒毒人员每人每月谈话教育至少一次,并有谈话记录;医护人员应随时掌握分管的强制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强制戒毒人员思想情况分析会,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强制戒毒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五)结合本所实际,根据强制戒毒人员各自特点,安排有利于恢复体能的康复活动和适度劳动,每日室外活动不少于3小时。
(六)坚持对强制戒毒人员的跟踪回访制度,了解掌握戒毒效果,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帮教措施。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与装备建设
(一)强制戒毒所应设立办公区、戒毒治疗区、文体活动区,大型、特大型所应当设立康复劳动区。
(二)戒毒治疗区应设有接诊室、治疗室、急救室、药房及检验室。戒毒治疗区药房应具备安全贮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