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做好 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 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 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 1
明确个人筹资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280元,财政补助每人不低于550元。
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 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资助,资助数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特殊群体个人只需缴纳扣除个人参保财政资助后的个人参保自缴部分。
0 2
落实资助参保责任
2021年度具体资助参保对象及标准为:
(一)定额资助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按照 每人140元标准予以资助 。
其中,120元按2020年度政府分担比例不变。
新增20元的部分调整分担比例,按贫困县、非贫困县分两类资助。
即: 第一类贫困县(包括深度贫困县和一般贫困县,共66个),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5:2:3的比例分担;
第二类非贫困县(贵安新区参照执行),由县级政府全部承担。
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低收入家庭中的 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 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二)全额资助对象
1. 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继续执行 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2. 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以上资助对象以外的其它特殊困难人群,其资助标准由各地 根据中央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03
统一集中征缴时限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
集中征缴期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3月31日;
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通过 零星缴费方式,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 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04
规范待遇享受权益
(一)期内缴费待遇享受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 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期外缴费待遇享受
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动态参保期待遇享受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2. 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不实行动态参保政策,在集中征缴期后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
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身份认定前已全额缴费的,在其身份认定后3个月内,由医保部门将个人先行缴纳的应由政府资助参保资金退还参保人员。
3. 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 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280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 新生儿实行90日动态参保,统一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
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按照黔医保发〔2020〕53 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5. 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 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90日内(含90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 ,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6. 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的大中专学生,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