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及时支付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的原则要求、明确付款期限、规范付款行为、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
《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则要求。《办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为评估地方开展工作情况,《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为更好地帮助微型企业维护自身权益,《办法》规定国家建立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制度。
(二)明确付款期限。《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长期占用质量保证金问题严重,《办法》规定了返还中小企业质量保证金的条件及期限。
(三)规范付款行为。为规范付款行为,《办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远期票据付款、作为发包人直接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以负责人变更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维护中小企业在迟延支付中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明确了支付标准。
(四)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办法》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投诉。为保证及时处理中小企业的投诉,《办法》规定了投诉处理的基本程序,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处理中小企业投诉的具体程序和规则。
(五)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为监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办法》规定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投资、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监测、预警和共享机制。为完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办法》对投资、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督查制度。为加大对恶意迟延支付的惩处力度,《办法》规定依法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认定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六)法律责任。《办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