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讨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否是违法之前,我们大家一起学习一下这个程序规定是否是法律?如果不是法律,何谈违法?如果是,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屁股决定思维”,法律体系中,位置、位阶决定效力大小。
“谁大谁小”并不是任意确定,否则都愿意作大的,效力等级高的,“红头文件”打架,岂不“神仙打架,凡人遭殃!”不急,早有规矩。国家规范立法活动的法律是立法法,依据立法法,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此可见,规章也是我国法律的一种,分为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只是效力等级相对较低,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那么,谁是部门规章的“母亲”?也就是说哪些部门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呢?依据立法法,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公安部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主管全国公安工作,依法当然可以制定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肯定不能“为所欲为”,究竟可以规定哪些内容呢?同样依据立法法,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就是为保障《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障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责,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而制定。一言以蔽之,该程序规定就是为公安机关有效执行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性法律而诞生的,“生得伟大”,相当重要!
首尾呼应,言归正传 ,既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属于法定授权机关制定的广义上的“程序性法律”,那么,包括公安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内,都应当严格遵守。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国家,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