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基础上确定从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征,以确定单位年均在职职工人数为依据。
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的年平均人数,包括聘用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退休人员和临时工。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按单位年平均从业人数确定,其他单位可参照人事、统计、财政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为保障残疾人权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保障金,是指实行残疾人就业分散比例安排的地区,安排残疾人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按年度差额和残疾人年平均工资计算并支付的地区,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实行残疾人就业分散比例安排的地区,安排残疾人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差额和年均工资计算支付。《保证金》按照属地原则缴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当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六条“保证金”专项用于下列费用: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
(二)超额奖励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
(三)为残疾人集体就业和个体经营提供有偿支持;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务机构费用。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费用。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挪作他用。